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84號

原告 陳季桂

被告 林泇賝 (即北緯二十二度休憩民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6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0,100元。嗣經本院於110年

10月29日以110年度補字第4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

書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11月0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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