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交簡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六交簡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3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漠視酒後駕車對於自己之生命、身體安全之危
害,亦罔顧其酒後駕車之行為對於其他道路使用人之生命、
身體安全之危害,竟服用酒類達無法安全駕駛之程度(經警
方測得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0.49毫克)而為警查獲,幸查獲
當時無人傷亡,且被告事後已坦承犯行等情狀,爰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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