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六簡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3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
告因一時貪念竊取他人物品,其竊得財物價值新臺幣2,000
元,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
好,及其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認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為適當。又被告前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經本次偵審程
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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