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684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第十軍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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