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144號原告 江淑華 被告 吳俊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金訴字第36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鄭永彬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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