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告丙○○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告吉利五金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吉立五金鑄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吉利五金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將「被告吉利五金鑄造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被告吉立五金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