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原告乙○○被告祭祀公業 楊同興 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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