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9月25日具狀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第75之72地號之土地謄本。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9月25日具狀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第75之72地號之土地謄本。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