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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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4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鍾堯航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