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10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10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三九五號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0計算之延滯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