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76號原告聚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房毅之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複代理人 吳憶玲 被告 鄒碧娟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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