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25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進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進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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