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32號原告 陳朝坤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佩儀 律師被告 吳家成
胡栭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