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508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立程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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