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49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龍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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