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7號原告 張婉琪 訴訟代理人 邱志信 被告 鄭佳友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立杰 律師
洪國欽 律師被告 劉羽娣郭品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兩造有意願和解,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6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試行和解,如兩造確有意和解且欲當庭給付,請就和解金預作準備。另被告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到場和解,請務必提出有獲和解特別委任之委任狀(被告鄭佳友之複代理人目前尚無特別代理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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