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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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0000甲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原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第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大中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李貞瑩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