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0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惠劦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刑法第29章之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則遭竊之被害人與被告間為三親等之姻親關係者,依前開規定,為屬告訴乃論之罪(參見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828號、80年度臺上字第212號判決,均同此旨)。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莊惠劦被訴刑法第29章之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然被告與告訴人 謝琇琴妯俚 ,其等二人間係屬三親等之姻親關係(告訴人之配偶為 張烱地 ,被告之配偶為 張景池 ;張烱地、張景池二人之父母均係 張朝欽張陳心婦 ),此經當庭核對被告、告訴人、張烱地身分證無訛,並有該等身分證影本及張景池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據告訴人謝琇琴及證人張烱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陳明 在卷,依前開說明,本件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謝琇琴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準備程序期日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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