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66號聲請人高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章 相對人力田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雄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19841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聲明異議,再以本院
102年度建字第61號審理在案,是揆諸上開規定,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既已聲請本院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督促程序,並因聲請人聲明異議而轉為訴訟程序,則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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