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蔡欣樺 被告 簡進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613號妨害公務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程欣儀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