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偉欽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沈建興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中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