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德 和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102年度易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77、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德和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於其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依上述規定命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高榮宏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