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82號原告 張俱哲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告 陳敬中
一、按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九三五號著有判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90號裁判參照)。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相對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以一訴請求返還租賃物。並附帶請求支付租金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專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不得將租金支付請求權之價額併算在內(司法院院字第2536號解釋)。
二、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係以該物永久的占有之回復為標的,該房屋實際上不能脫離基地懸空返還,而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本件訴訟標的依據原告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此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給付租金部分,係附帶於遷讓房屋聲明所為請求,按之前揭說明,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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