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7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天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天惠係上久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81年間興建位於台中縣沙鹿鎮(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路○○巷處之「興安天下」案名之透天厝,明知興建房屋應本於誠信之原則,所施用之建築材料應符合規定,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使用含氯量超過標準之混凝土(一般環境下鋼筋混凝土之含氯量應為0.6kgm),用以興建該三樓透天建築物,降低建築之成本,以謀不法之利益,告訴人 王文壹洪炎秋徐月麗洪盆郭鐘秀琴 等人不疑有他,遂各購買一棟,詎該屋於82年間完工,搬進入後不久後即發現牆壁大量脫落,鋼筋外露,經送工業技術研究院鑑定結果,發現為海砂屋,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顏天惠已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死亡乙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施懷閔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