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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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民國94年11月24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於95年6月15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95年6月6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二罪嗣經96年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95年11月20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96年減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其刑期合計2年4月,於95年8月1日送監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3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70009851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唐淑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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