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69號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二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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