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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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88年1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嗣經撤銷緩刑之宣告,並經96年減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又犯強盜罪,經本院於89年7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刑期合計9年4月,於89年9月21日送監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3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70009852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唐淑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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