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64號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人補具之債務人放出明細查詢表所示,本件債務人二筆借款之餘額分別為新台幣266,660元及63,326元,與聲請狀請求之金額不符,請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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