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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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補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林瑞珠
代 理 人  蔡慧玲 律師
       張智凱 律師
       劉川淵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進益高正憲高文勇薛清全朱浩瑋
蘇麗華高永承高志忠高裕峰高晢勛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
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
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
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
人高進益等10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
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陸萬壹仟玖
佰柒拾伍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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