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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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玉嬌 即被繼承人 陳胤捷 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
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規定甚明。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3月7日向本院聲請調解,然相
對人李玉嬌已於106年5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
人,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雪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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