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議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議決議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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