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A(年籍資料詳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0000-000000A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2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0000-000000A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將其羈押後,於102年1月30日裁定准被告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並於具保人提出保證金後,於同年2月1日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後棄保潛逃,經本院發布通緝,至104年6月16日緝獲後,本院再度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列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再執行羈押,並於104年8月4日、同年10月5日先後裁定自同年8月8日、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案雖已審結,然被告先前曾棄保潛逃2年餘,是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鄭銘仁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