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黃保華 被告 李陳雄
陳貴英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2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歐家佑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