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69號被告即 魏開守 之繼承人 魏政偉
魏政毅 魏汀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魏政偉、魏政毅、魏汀宜為被告魏開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開守於民國104年5月5日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本事件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查魏開守之繼承人為魏政偉、魏政毅、魏汀宜3人,有原告陳報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等繼承人等應即與其餘被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