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314號債權人 陳家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王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所提之「代墊款收據」內不具債務人之簽名,釋明稍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裁定通知聲請人補正另行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