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二號
原告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宏福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海南 送達代收人 邱大滄 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B書記官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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