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更(三)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創舜右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五九0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廿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