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98號原告環鑫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素真 訴訟代理人 陳柏濤 被告茂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玉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