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緯謙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緯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合併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12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5日,茲因受刑人業於104年5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婉萍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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