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03號原告 曹陳貴 被告 曹建文
陳金鶴 曹為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1,28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街○○巷○○○○號附近房地交易價格80,000元/平方公尺×63.2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28,000元/平方公尺×120.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221,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惠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