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 黃雋智 被告 李浩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街00巷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算,應僅以請求遷讓之房屋價值為斷,至於其附帶請求給付租金之不當得利之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然原告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之價額,故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下稱中和分處)函詢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經中和分處函覆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貳拾貳萬肆仟柒佰元,有中和分處函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貳拾貳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邱靜琪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