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21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2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32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亦有本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1號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1522號裁定認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對於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同時對本院以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96年度裁字第1021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按係聲請再審之誤)部分,本院另為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劉介中法官吳慧娟法官鄭小康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郭育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