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 徐天保 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之「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 律師」,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天保原委任曹宗彝律師為選任辯護人,但已於本案審判期日雙方已合意解除委任,本院誤列其為選任辯護人之一,顯有未合,因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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