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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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七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再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