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
張玉琳 律師複代理人 陳勇松 律師
王文君 律師 曾能煜 被告苗栗縣頭份鎮農會設苗栗縣○○鎮○○里○○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詹惠芬 律師 魏順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蕙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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