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執行羈押,於同年八月十日裁定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呂仲玉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