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五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洪崇欽 律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右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張浴美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鑫城~B3法官張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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