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易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21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戴宇姍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蘇泓達 律師 莊佳蓉 律師 蔡榮成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許旗成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被上訴人 楊峯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宗倫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