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易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21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戴宇姍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蘇泓達 律師 莊佳蓉 律師 蔡榮成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許旗成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被上訴人 楊峯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