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博凱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佐。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9,442元,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679,824元,清償成數為27%(計算式為:679,824元÷2,517,620元×100%=27%,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2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
三、嗣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以102年6月14日雄院高102司執消債更立一第103號函將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經通知後,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另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分別具狀表示同意及如有保單或其他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未提出清償者不同意,而聲請人已表示名下無保險及其他財產,有該人102年8月8日陳報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稽,該債權人又未釋明該人於其他人壽保險公司有人壽保險契約等節,當以聲請人所述為真,故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依上開安泰銀行具狀之意旨,應為同意此更生方案;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於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依同條例第60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以上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1,493,837元,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59.34%(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此外,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9,442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於12日給付。││3.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7%。││5.清償債務總金額:新台幣679,824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安泰銀行│537,306│2,015│├──┼────────────┼─────┼────────┤│2│星展銀行│180,863│678│├──┼────────────┼─────┼────────┤│3│台新銀行│775,668│2,909│├──┼────────────┼─────┼────────┤│4│新光銀行│199,972│750│├──┼────────────┼─────┼────────┤│5│萬泰銀行│823,811│3,090│├──┼────────────┼─────┼────────┤││合計│2,517,620│9,442│├──┴────────────┴─────┴────────┤│參、補充說明:││1.自債務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第一期。││2.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