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被告甲○○即上訴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5,036元,應繳裁判費112,281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資惠